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907号
许严武: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76533.05元,并支付以76533.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02月25日利息为3290. 92元),暂计合计金额79823. 97元。2、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1000元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浮山人民法庭(浮山法庭地址:饶平县浮山镇中兴路金五洲陶瓷南300米;联系电话:0768-8511362)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