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503号
汕头金环家用电器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03号原告饶平县黄冈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汕头金环家用电器公司、林伟财、第三人余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伟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474号的房屋腾退,并返还原告饶平县黄冈房地产管理所;二、被告林伟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饶平县黄冈房地产管理所支付尚欠的租金(暂讦至2021年12月30日为68067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上述判决策一项的房屋返还原告饶平县黄冈房地产管理所之日止,按每日租金53.47元计算);三、驳回原告饶平县黄冈房地产管理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68元,由被告林伟财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饶平县黄冈房地产管理所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L.68元,应予以退还。限汕头金环家用电器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