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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15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亚心、吴永盛、吴永强、吴永镇、吴镇木,第三人吴少琴、吴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4 09:29:0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永盛、吴永强、吴镇木:

(2023)粤5122民初115号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15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亚心、吴永盛、吴永强、吴永镇、吴镇木,第三人吴少琴、吴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亚心、吴永盛、吴永镇、吴永强、吴镇木在继承吴梓青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原借款本金合计1246200元,利息合计2282458.23元,本息合计共3528658.23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14日止,2022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4.4%另计);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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