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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68号原告与被告郑苏文、洪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3 09:46:1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68号

郑苏文、洪惠莲: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8号原告与被告郑苏文、洪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郑苏文、洪惠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1月17日的利息5760.16元,罚息52444.75元,复利47.43元;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7.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48.62元,被告郑苏文、洪惠莲共同负担 4259.11元。被告郑苏文、洪惠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4259.11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郑苏文、洪惠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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