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804号
周志锋: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804号原告林培煌与被告周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周志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培煌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被告周志锋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275元,本院不再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周志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