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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536号原告杨冻庆诉被告林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7-07 16:06:21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乐凤

本院受理原告杨冻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林乐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杨冻庆借款人民币22104.52元,并按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付还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冻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04元,由原告杨冻庆负担147.44元,被告林乐凤负担413.6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七月七日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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