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623号
林晓惜: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林晓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林晓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信用卡(卡号:6229120026023976)透支款本金829807元、违约金29527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截至2022年11月22日的利息6639.87元,以及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4.33元,由被告林晓惜负担。被告林晓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 2114.33 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林晓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