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217号
田玉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田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5122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田玉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56893.28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6月1日止的利息为943.42元;自2022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49%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依法裁定:(2022)粤512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245.92元,由被告田玉燕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