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22号
吴立忠: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2号原告郑通韩诉被告朱松庭、吴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松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通韩借款本金 1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9日息93869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 16.6%计付);二、被告吴立忠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朱松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立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松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9432.17 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朱松庭、吴立忠负担。被告朱松庭、吴立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郑通韩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 93800元、保全费 5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吴立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