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326号
郑钦盛、余大: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32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钦盛、余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钦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49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2月14日的利息51511.33元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另计);二、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34.75元,由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89元,被告郑钦盛负担1846.86元。被告郑钦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846.86元。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846.8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郑钦盛、余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