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352号
罗文潮: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352 号原告谢逸乔与被告罗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3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逸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514.15元,退回原告谢逸乔。限罗文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