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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 5122 民初 352 号原告谢逸乔与被告罗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8 09:28: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352号

罗文潮: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352 号原告谢逸乔与被告罗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3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逸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514.15元,退回原告谢逸乔。限罗文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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