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357号
周文凤:
本院受理原告陈义贵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陈义贵与被告周文凤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泽鸿、陈培川由原告陈义贵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周文凤有探望儿子陈泽鸿、陈培川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陈义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