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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357号原告陈义贵与周文凤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7-03 08:57:4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357号

周文凤

本院受理原告陈义贵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陈义贵与被告周文凤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泽鸿、陈培川由原告陈义贵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周文凤有探望儿子陈泽鸿、陈培川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陈义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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