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811号
曾淑卿: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811 号原告刘俊清诉被告曾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至付清之曰为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2%月利率,自2016年12月暂计至2023年3月为304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