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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356号原告陈镇平与被告林达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30 16:33:4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356号

林达贤: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356号原告陈镇平与被告林达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林达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镇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达贤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林达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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