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伟泓:
本院受理纪岱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予原告纪岱玲与被告郑伟泓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