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执行办案质效,本院执行办案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三项长效机制(以下简称三项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执行事务集约办理
第一条 执行事务集约办理是指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特别是执行启动阶段,将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集约化处理。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事务性工作的集中统一办理,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文书送达、案件流转等工作归口执行指挥中心管理。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事务集约团队,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一)向立案庭统一接收执行案件,办理收案登记、信息录入;
(二)制作并送达格式文书;
(三)采集并核实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
(四)初步查控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人财产;
(五)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
(六)办理案件流转分配手续;
(七)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的文书送达工作;
(八)终本案件的管理;
(九)执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事务集约团队制作并送达的格式文书包括:
(一)执行通知书;
(二)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三)传票(被执行人首次到庭接受调查);
(四)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五)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协助查询通知书;
(六)概括性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等的执行裁定书;
(七)需要实际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其他在二次分案之前需要制发的格式文书。
前款第(一)至(四)项的文书应当在接收案件之日起3日内制发,其余文书应当在作出相关执行措施之前制发。第(三)项传票的传唤到庭时间由事务集约团队安排确定。
第五条 事务集约团队应当完成采集并核实的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包括:
(一)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
(二)被执行人送达地址;
(三)被执行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而需要公告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办理金钱给付案件的,事务集约团队应当完成办理的财产查控工作包括:
(一)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查控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财产信息;
(二)核查案件财产保全和担保财产的情况;
(三)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但除有特殊情况外,查询反馈信息记载金额低于500元且不足清偿案件执行标的额50%的可以不予冻结;
(四)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潮安区或饶平县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前款第(一)(二)项工作应在接收案件之日起3日内办理;第(三)项工作应当在得出查询反馈信息后及时办理,因网络系统原因无法线上办理的,应作书面说明附卷;第(四)项工作应在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办理。
第七条 除第三条第(五)(七)(八)(九)项规定的工作外,事务集约团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事务性工作和案件二次流转分配手续。
第八条 事务集约团队中执行员可直接出冻结裁定书,并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执行员账号进行审批权及签章权设置,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应直接提起冻结并审批、签章。
二、案件分类
第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按照严格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两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区分为简易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可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
(二)可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或虽然不足以清偿,但无其他财产的金钱给付案件;
(三)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四)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的案件;
(五)无财产可供执行、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
(六)其他能够快速执行的案件,如财产保全案件、追缴诉讼费案件、涉刑事罚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七)能够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
(八)其他可以易执、易结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区分为普通案件: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而有财产处置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需要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的案件;
(三)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四)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五)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六)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第十二条 严格案件办理期限监督管理,简易案件办理期限为2个月,普通案件的办理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延长、扣除期限应当具有规定事由和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执行团队及分工
第十三条 建立以法官/执行员为主导的执行办案团队,根据不同的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职责,成立执行审查团队和执行实施团队。
第十四条 执行审查团队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按“3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配置。执行审查团队负责办理执行审查案件。
第十五条 执行实施团队分为速执团队、普执团队,具体人员设置和职责如下:
(一)速执团队按“1法官/1执行员+1书记员”配置,负责办理简易案件。
(二)普执团队按“1法官/1执行员+1书记员”配置,负责办理普通案件。
第十六条 团队办理以下事项:
(一)完成现场调查工作,可以根据案件实际安排完成时间,但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本院辖区以外的,办理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企业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 事务集约团队按“1法官/1执行员+N书记员”配置,可以根据事务工作量增加辅助人员。
事务集约团队内部实行人员分工、定岗定责,平衡人员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速执、普执团队中法官/执行员可直接出查封、扣划、解除冻结裁定书,并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法官/执行员账号进行审批权及签章权设置,对被执行人名下已冻结的账户,直接提起扣划并审批、签章,对已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提起解除冻结并审批、签章。
第十九条 司法体制改革之前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的法官助理在执行团队法官的指导下承办执行实施案件。
第二十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在执行团队法官的带领下开展执行工作。
法官/执行员对执行团队负总体责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其他辅助人员对各自的具体执行事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要采取重大执行行动或开展重大执行活动的,由执行局领导集中调配执行人员。
四、案件流转
第二十二条 事务集约团队按规定完成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工作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执行实施案件进行类型识别区分,以繁简分流办案为原则,将简易案件流转分配给速执团队办理,将普通案件流转分配给普执团队办理。
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的,可分至同一办案团队(承办人)办理,恢复执行案件原则上由原案件办案团队承办人继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裁决案件分配给执行审查团队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事务集约团队流转分配案件时,应当随案移送完成办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工作形成的材料。已完成的其他工作形成的材料也应一并随案移送。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团队的构成情况,科学统筹各团队、各办案人员的案件办理数量,实现简易案件快执快结,其他案件精执细办。
五、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制,合议庭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查封、扣押、冻结重大复杂的被执行人财产;
(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三)制定执行款参与分配的方案;
(四)审查执行和解协议;
(五)案件延期执行、暂缓执行;
(六)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
(七)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八)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及应急预案;
(九)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执行审查案件的办理实行一律实行合议制。
第二十八条 合议庭讨论案件按有关合议庭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法官/执行员对承办案件行使下列审批权限:
(一)签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通知类文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查控文书和函件;
(二)审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裁定书;
(三)审批除应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合议庭审判长审批之外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条 合议庭审判长审批根据合议庭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 院长、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本院相关制度的规定行使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法官助理在执行团队法官的指导下承办的案件的文书由法官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有关文件执行,施行过程中若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二0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