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许建福: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531号原告刘双利与被告许建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许建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双利货款103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10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许建福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许建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