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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21号原告陈楚玉与被告陈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6-28 10:14:4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2023)粤5122民初121

陈瑜:

原告陈楚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楚玉借款本金134296.14元及利息(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7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184296.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2022年8月12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4296.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陈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楚玉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楚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原告陈楚玉负担314.08元,被告陈瑜负担3145.92元;财产保全费1310元由被告陈瑜负担。被告陈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45.92元、财产保全费1310元。原告陈楚玉预缴的财产保全费1310元予以退还,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3145.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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