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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869号原告李森杰与被告周镜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6-25 17:08:4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869号

周镜彬

原告李森杰与被告周镜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5122民初8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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