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456号
黄培源: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456号原告康秀琴诉被告黄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 民初 456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培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康秀琴借款本金170763.39元;二、驳回原告康秀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600元,由原告康秀琴负担 1029.49元,被告黄培源负担3570.51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3570.51元,本院不再收退。限黄培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