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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230号原告沈龙河与被告张兵楠、张玉波、何璐洋、谭正阳、邢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0 08:53:5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玉波: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30号原告沈龙河与被告张兵楠、张玉波、何璐洋、谭正阳、邢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张兵楠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张兵楠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2)粤512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张兵楠应支付被上诉人沈龙河 98801.1元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沈龙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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