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明州: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724号原告陈贤烈与被告陈明州合同纠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契约书》;2.判令被告付还175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2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114450 元,详见计算清单);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下午三时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