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彦锋: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528号原告东莞市华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彦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物运输费用人民币14531元及利息(利息以14531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付);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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