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牛刚:
本院受理原告林元福诉被告林秦凯、第三人牛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元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51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二审法院直接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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