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智旭:
本院受理原告林泳凉与被告林智旭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林泳凉与被告林智旭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泳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