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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558号原告林伟城与被告林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汫洲法庭  发布时间:2023-05-22 11:20:17 打印 字号: | |

广

 

   

林炜浩: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558号原告林伟城与被告林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3000元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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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汫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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