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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300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益群电器商店与被告林晓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汫洲法庭  发布时间:2023-05-15 15:14:35 打印 字号: | |

广

 

林晓钦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益群电器商店与被告林晓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晓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益群电器商店人民币59300元,并按2023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5元,由被告林晓钦负担。被告林晓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益群电器商店起诉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82.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请张贴)                   

 
责任编辑:汫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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