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华思:
本院受理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华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61.76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未还本金6661.76元为基数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华思负担。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先垫付,被告刘华思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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