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振孝:
本院受理原告薛宏静与被告林振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林嘉艺由原告薛宏静负责抚养,被告林振孝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自2023年2月起至林嘉艺年满十八周岁止;二、被告林振孝每月可探视林嘉艺一次,原告薛宏静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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