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志鸿:
本院受理林镇海与被告施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施志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镇海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按当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23年2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施志鸿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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