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文波: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78号原告刘华滨与被告沈文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合同约定的股份转让款项人民币35000元及该款项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下午16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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