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晓燕: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8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林晓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69675.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3644.82元(以理赔款为基数,按每日0.06%计算,自2020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27日,违约金共43644.82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暂计人民币113320.46元。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7日下午16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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