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592号
洪楚泽: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592号原告余构贤诉被告洪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洪楚泽立即付还原告余构贤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1.2%自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全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利息为11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洪楚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