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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海强诉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6 10:56:2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524号

张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海强人民币95281元;二、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海强借款本金47642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结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林海强负担156元;你负担3144元(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缴费手续;原告预交超过部分3144元,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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