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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673号原告陈晓琪与被告余烨离婚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6-09 15:20:1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烨

本院受理陈晓琪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陈晓琪与你离婚;二、婚生儿子余培麟由陈晓琪抚养,你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余培麟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从2023年6月起逐月给付,于每月15日前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九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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