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培钦: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904号原告江传贞与被告杨培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货款5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下午三时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