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70号
罗俊杰: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罗俊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俊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2141.28元、违约金1426.74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2年7月26日的利息5526.66元;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案件受理费 1086.79 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负担50.19元,由被告罗俊杰负担1036.60元。被告罗俊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036.6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罗俊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