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539号
林瑞彬:
本院受理原告关建贤与被告林瑞彬、杨华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潮州市潮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余俊楷、余树雄不服,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潮州市潮安营销服务部的上诉状。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潮州市潮安营销服务部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5122民初539号案中护理费18200元、残疾赔偿金114285.6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的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只需承担护理费118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