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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539号原告关建贤与被告林瑞彬、杨华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潮州市潮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6-01 17:50:4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539号

林瑞彬

本院受理原告关建贤与被告林瑞彬、杨华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潮州市潮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潮州市潮安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关建贤的经济损失220520.04元(已抵除垫付的9000元,其中208533.28元直接赔付给关建贤,11986.76元迳付给垫付方杨华钦);二、被告杨华钦赔偿原告关建贤的经济损失513.24元(已付);三、驳回原告关建贤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5.08元,减半收取计2237.54元,由原告关建贤负担38.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潮州市潮安营销服务部负担2198.9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潮州市潮安营销服务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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