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444号
林清文: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44号原告郑春雄与被告林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清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春雄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郑春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郑春雄负担 924 元,被告林清文负担 2376 元。原告郑春雄已预交,被告林清文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郑春雄2376元,本院不再收退。限林清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