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472号
林金平: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72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林金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6.2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3年3月6日尚欠的利息78209.04元;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3.08元,由被告林金平承担。被告林金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4723.0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林金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