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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6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张晓丰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及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6 16:34:1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698号

张晓丰: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张晓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晓丰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50975.29元及其利息9283.77元(计算截至2022年11月23日,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偿清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另计),暂共计为60259.0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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