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喜鑫: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14号原告许惠加诉被告郑喜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 民初214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郑喜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惠加装修材料款47780元及利息(利息以4978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按年利率3.7%计付;以477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94.5元,由被告郑喜鑫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994.5元,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0.5元,另行向法院申请退费。限郑喜鑫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