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俊旭: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71号原告张金发与被告黄俊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黄俊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金发借款本金493183.1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12日尚欠的利息为3250.67元;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4.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金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原告张金发负担1453.5元,被告黄俊旭负担8746.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张金发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8746.5 元,应予以退还。限被告黄俊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