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46号
王燕琼:
原告余莲花与被告杨博宇、杨得花、杨浩正、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吴雪芳、王镇好、王泽锋、余铭宇、余友辉、王燕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及补充证据、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