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637号
曾泳欣:
本院受理原告郑惠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郑惠玲请求: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请求判决婚生儿子曾泷由被告负责抚养,儿子曾增洁、女儿曾安淇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3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浮山人民法庭(浮山法庭地址:饶平县浮山镇中兴路金五洲陶瓷南300米;联系电话:0768-8511362)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