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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24号原告吴妙辉与被告李永洲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5-19 09:17:2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2023)粤5122民初24

李永洲:

原告吴妙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吴妙辉与被告李永洲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晓权由原告吴妙辉负责抚养;被告李永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李晓权抚养费27000元;被告李永洲享有探望李晓权的权利;三、夫妻共同债务即向潮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的借款600000元及利息,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并按本院作出的(2022)粤512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条款履行;四、各人经手的其它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清偿;各自衣物各归所有;五、驳回原告吴妙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妙辉、被告李永洲各负担1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予以返还,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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