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696号
沈之宏、胡惠专: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9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沈之宏、胡惠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沈之宏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一笔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及利息12098.14元,本息合计112098.14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0.05%另计),违约金5000元;2.判令被告胡惠专、沈清强对被告沈之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