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645号
张林娜、张荣裕: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45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张林娜、张荣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荣裕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为280000元及利息 23171.61元,本息合计303171.61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2023年2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3.35%另计);违约金15000元;2.判令被告张林娜、张林然对被告张荣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策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