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638号
陈金足:
本院受理原告蔡青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蔡青苗请求:1、判决你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337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浮山人民法庭(浮山法庭地址:饶平县浮山镇中兴路金五洲陶瓷南300米;联系电话:0768-8511362)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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